公司倒闭了,欠款就“打水漂”了吗?
作者:福州开普票  来源:福州开普票  发表时间:2023/3/22 17:04:17  点击:90
2014年4月10日,甲公司以乙公司拖欠其加工款为由将其诉至法院,法院判决乙公司支付甲公司加工款59100元。 判决生效后,乙公司未履行给付价款义务。2020年10月12日,王某作为乙公司法定代表人,在公司未经清算情况下,以乙公司名义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企业注...

2014年4月10日,甲公司以乙公司拖欠其加工款为由将其诉至法院,法院判决乙公司支付甲公司加工款59100元。

判决生效后,乙公司未履行给付价款义务。2020年10月12日,王某作为乙公司法定代表人,在公司未经清算情况下,以乙公司名义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企业注销登记申请,并在申请书中载明无债权债务、债权债务已清算完结;张某作为公司股东出具承诺书载明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。2020年12月22日,乙公司被注销。另查明,乙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,股东为王某、张某,该二人均已出资到位。

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注销负有清算义务,如果为完成公司注销进行虚假清算或未经清算就注销公司,其虚假清算或不清算的行为损害了原公司债权人的利益,构成侵权,应当对原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。王某、张某作为乙公司的股东,公司未经清算并尚欠甲公司加工款未偿还的情况下,在市场监管局办理注销登记并出具“无债权债务”的虚假声明,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,理应对乙公司的对外债务承担清偿责任。因此,法院最终判决乙公司的股东王某、张某对法院判决认定的原乙公司对甲公司所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。